第一章 | 總 則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工業設計協會",英名定為"Chinese Industrial Designers Association"/(CIDA)。 |
第二條 |
本會以聯合從事於或熱忱於工業設計之人士,及設計相關之機關團體, 協同研究及發展工業設計之基本觀念,學理/實踐與方法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中華民國之領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台北市)並得於國內外各地設立分會, 及聯絡中心,其組織另定之。 |
第二章 | 任 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1) 工業設計之基本觀念,學理方法之研究與實踐事項。 | |
(2) 協助產業界研究發展提升我國產品形象及提升我國工業設計之國際地位。 | |
(3) 工業設計實際問題之研究與整體業界積極合作研究發展,輔助改進及其具體推動事項。 | |
(4) 工業設計各種書報及本會會刊之發行事項。 | |
(5) 接受委託有關工業設計研究發展事項。 | |
(6) 與國內外有關機構聯繫協助及建立盟約事項。 | |
(7) 其他有關達成會宗旨之事項。 | |
第三章 | 會 員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正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永久會員五種。 |
第七條 |
凡從事工業設計實務、管理、推廣、教育等工作,有確實經驗,或有卓越表現者, 由會員二人以上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正會員。 |
第八條 |
凡工業設計或其他設計相關科系之在學學生,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 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
第九條 |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團體,經申請入會,由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並得推派會員代表二人。 |
第十條 |
凡熱心支持工業設計之各界人士,其地位及品德足以影響並促進工業設計工作之發展者, 由本會聘請為名譽會員,其名額不超過全會員之5%。 |
第十一條 |
具有正式會員資格三十年以上,經理監事會審查屬實者,或正會員、團體會員 一次繳足三十年份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
第十二條 |
本會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權利,並有發言權、表決權,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名譽會員、學生會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第十三條 |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履行決議案之義務。 |
第十四條 |
正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永久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但永久會員自成為永久會員之翌年起,免納常年會費。 |
第十五條 |
正會員、團體會員、學生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積欠會費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至繳清當屆積欠之會費。 |
第十六條 | 會員經停權者,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視同非會員,不得享有會員之優惠。 |
第十七條 | 會員經停權者,不得參加本會之各項會議。 |
第十八條 |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死亡或解散。喪失會員資格。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九條 |
本會會員遇有違反本會宗旨及決議案或其語行妨礙本會聲譽者, 經理監事會決議,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得予除名。 |
第四章 | 組 織 |
第 廿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廿一條 |
本會設理事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
第廿二條 |
本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理事長由全體理事自常務理事五人中推舉選出一人任之, 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
第廿三條 | 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敦請名譽理事會長一名,顧問若干人。 |
第廿四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之。 |
第廿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本會會章規定之任務及會員大會決議。 (2) 召集會員大會。 (3) 處理本會財務收支及經費、財產之保管及運用。 (4) 代表本會對外交涉事務。 (5) 其他會務。 |
第廿六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查本會會務之推進。 (2) 稽核本會財務之收支。 (3) 審核會員違反會章事項。 (4)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第廿七條 |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1)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2)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3) 自請辭職,經理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
第廿八條 |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設置之。 |
第廿九條 |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祕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受理事長之指導綜理會務事務。秘書長之任期得延任至次屆理事會提聘,以利會務傳承。 |
第五章 | 會 議 |
第 卅 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必要時得經理事會議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第卅一條 |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
第六章 | 經 費 |
第卅二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之會費。 (2) 政府補助。 (3) 國內外公司團體及個人之捐助。 (4) 辦理各項業務之收入。 (5) 基金利息。 (6) 其他收入。 |
第卅三條 |
本會會員納費規定如下: (1) 正會員入會費一仟伍佰元,每年常年會費一仟伍佰元。 (2) 團體會員入會費一萬元,每年常年會費伍仟元。 (3) 學生會員入會費伍佰元,每年常年會費伍佰元。 (4) 名譽會員不必繳納會費。 (5) 永久會員會費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
第卅四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七章 | 附 則 |
第卅五條 |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
第卅六條 | 本會會章經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 |
第卅七條 |
本會會章未盡事宜,應依人民團體法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八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會員大會修定。 八十六年十二月廿一日會員大會第二次修訂。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會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會員大會第四次修訂。 九十九年二月七日會員大會第五次修訂。 一百零四年三月廿一日會員大會第六次修訂。 (內政部一百零四年四月廿三日台內社字第1040031278 號函核備 ) |